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工作 >> 本科教学 >> 正文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6 阅读量:

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教学活动中的各类事故,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二、教学事故及其类型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工作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教务、人事、工会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并接受任何人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学校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界定审核表》(附件1),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审。教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事故的等级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教学事故调查材料报送教务部门,并及时做好事故补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依据《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负责对教学事故做最后审定。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扣减一个月岗位津贴。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比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扣减二个月岗位津贴。二年内不能申请任何公派出国项目,教师职务评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一年。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比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其他处理事宜按《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中岗位津贴、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能申请任何公派出国项目,教师职务评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二年。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其他处理事宜按《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中岗位津贴、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教师任职资格待聘,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待岗。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或严重、重大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负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扣减一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两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两周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申请复议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比照同类情况认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长大教【2010】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门商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界定审核表

责任人

姓  名

 

责任人

单  位

 

责任人

专业技术职务、职级

 

教学事故

具体内容

(举报人或单位填写)

 

 

 

 

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人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含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校 领 导

审批意见

 

 

 

 

 

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责任人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附件2:                   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

等级

 

内容

类别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1.教师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擅自找其他教师代课;无故变更上课教室。

2.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提前结课不超过2学时(含)。

3.教师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5-10分钟或提前下课5-10分钟。

 

1.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提前结课2学时以上。

2.教师擅自找不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3.教师因个人原因,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等教育法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尊重学生,对学生实行语言暴力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

3.教师无故缺课,擅自停课。

实践教学

1.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4小时。

2.指导教师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

3.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未经院(系)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含)。

4.指导教师放任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抄袭不予制止。

5.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不予指导、批改,或遗失相关资料。

6.指导教师大范围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相关教学资料未按要求整理归档。

1.教学单位安排实践教学时间不满足教学计划要求。

2.指导教师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周以上(含一周)。

3.指导教师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含三天)。

4.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上;或连续三周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5.指导教师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有意提高或压低个别学生成绩。

 

1.教学单位违反教学计划要求,未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2.实习或实验期间,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考试工作

1.教学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安排、试卷印刷等)发生失误,但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差错,影响学生正常考试;或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将试卷送到文印室印刷,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3.监考人员因个人原因,监考迟到5-10分钟;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10分钟以内;或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找校内教职工代替监考。

4.监考人员监考不力,监考期间使用电子设备;或放任学生作弊不予制止。

5.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6.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及时登录学生成绩。

1.教学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主监考人员安排、试卷印刷等)发生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停考等事件。

2.教师提交的试卷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3.监考人员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或找学生、校外人员代替监考。

4.监考人员监考不力,放任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失控。

5.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过失泄漏考题内容。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造成不良后果。

7.教师违反评分标准,有意提高或压低个别学生成绩。

1.教师提交的试卷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大范围失效。

2.监考人员无故缺席监考。

3.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考场秩序混乱,造成考试成绩大范围雷同,导致考试失效。

4.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题,造成考试大范围失效。

 

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延误上课。

2.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下发、调整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及课表等影响教学秩序。

3.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办理教师请假、临时变更课表等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教学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有关教学数据材料,严重影响后续工作进程。

5.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 ,影响教学活动。

6.相关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7.多媒体、机房教室因软硬件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而影响教学秩序。

8.上下课铃声设定混乱不一致,或铃声不能覆盖每一间教室,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1.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导致停课等事件发生。

2.教学管理人员编制教学计划、任务及课表等出现错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教学管理人员报送数据材料发生错误,严重影响后续工作进程及结果。

4.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考试成绩、试卷、毕业设计等原始教学文件。

5.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6.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准确完成学籍等重要信息变更,影响关键教学管理环节;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过失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1.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考试成绩、试卷、毕业设计等原始重要教学归档文件而无法弥补,造成重大损失。

2.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

3.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

4.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准确完成学籍等重要信息变更,造成重大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上一条:关于印发《长安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地测学院2015版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