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教学活动中的各类事故,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活动。
二、教学事故及其类型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工作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教务、人事、工会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并接受任何人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学校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并填写《教学事故界定审核表》(附件1),连同教学事故责任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说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审。教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事故的等级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教学事故调查材料报送教务部门,并及时做好事故补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依据《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负责对教学事故做最后审定。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均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扣减一个月岗位津贴。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比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扣减二个月岗位津贴。二年内不能申请任何公派出国项目,教师职务评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一年。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比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其他处理事宜按《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中岗位津贴、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能申请任何公派出国项目,教师职务评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二年。
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奖励的参评资格。其他处理事宜按《长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中岗位津贴、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教师任职资格待聘,教学管理人员调离待岗。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或严重、重大教学事故二次及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负管理不善的领导责任,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分管领导扣减一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两周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两周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申请复议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比照同类情况认定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办法》(长大教【2010】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门商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