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加强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教学管理等有关学校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有较丰富的教学与教学研究或管理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课题组应结构合理,能充分发挥各自所长。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各学院、部联合申报; 3、申报项目要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和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 4、项目研究方案能反映现代教育思想,体现改革精神,吸收了以往的改革成果,具有科学性、创新性、突破性和先进性; 5、预期成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起到示范与指导作用; 6、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7、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5—2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研课题组织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学院、部教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由院、部教务办(教学干事)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 1、根据上级及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学校教研课题的管理文件; 2、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长期规划,发布课题研究指南; 3、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4、负责组织校级教研课题的结题与成果验收及鉴定; 5、组织开展申报与推荐国家、省部级教研课题; 6、协助开展国家、省部级教研课题的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7、协助各学院、部、处等单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院、部职责 1、制定学院(部)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细则; 2、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推荐和院、部级项目的立项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教研课题的年度检查与中期检查工作; 4、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 5、负责校级和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职责 1、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进度安排; 2、协调课题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 3、按时向学校提交研究的工作计划、方案、课题研究进度报告及最终成果报告; 4、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课题申请 第八条 校级课题的选题,以学校下发的年度课题指南为依据。校级教研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有校级在研教研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次教研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教研课题须填写《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经院、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部、处(室)统一报教务处。学院、部上报材料时,须附本单位项目清单。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二条 校级教研课题立项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校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定 1、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课题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具体措施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熟悉相关学科的教学规律,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备按研究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学校正式发文公布本次校级教研课题立项项目。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校级立项的课题实行课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 1、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2、课题资助经费在课题开题后首期拨付50%,中期再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3、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课题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各级研究课题(立项并结题),具体奖励按照《长安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在教务处、院部的监督和财务的指导下,按计划和按有关规定自主支配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相关图书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论文发表、咨询费等。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生病、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课题负责人变更证明,送教务处审批。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向学校申请鉴定,学校组织鉴定的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实施的单位为项目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鉴定验收程序 1、由申报鉴定验收项目所在单位填写《长安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鉴定申报书》,并提交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申报鉴定验收单位提交的《长安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鉴定申报书》,签发是否同意鉴定验收的意见,并通知申报鉴定验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 鉴定验收程序 1、申报鉴定验收单位根据同意鉴定验收的意见,将具体安排告知教务处,教务处派人参加并主持鉴定验收会。 2、参加鉴定验收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多于2项时,应事先确定鉴定验收次序。 3、成果汇报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向鉴定验收委员会汇报,成果汇报必须采用PPT,汇报内容一般包括项目产生的背景、工作过程、研究成果与创新点及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每项课题汇报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 4、答辩专家提出的问题应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回答,每个项目答辩时间一般为10-15分钟。 5、鉴定验收委员会依据提交的成果材料,以及汇报和答辩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须回避,形成鉴定验收意见后,向项目组宣读,本项目鉴定验收结束。 第二十三条 鉴定验收专家 鉴定验收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学者5—7人组成,该项目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该项目所在单位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外校、外院部的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鉴定验收专家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聘请。 第二十四条 材料提交 项目鉴定验收后,提交学校的材料主要是: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结题鉴定书各1份(学校归档),申报鉴定验收单位和项目组需要自留的材料数量自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试行办法》(长大教字〔2001〕176号)和《长安大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鉴定管理办法(暂行)》(长大教〔2006〕75号)文件终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立项申请书》、《鉴定申报书》等附件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