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大批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辅修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和学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开设的第二专业,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学期,学时数需达到300学时。
二、申办条件
第三条 申办辅修专业时应考虑学生基础课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按1998年颁布的新的专业目录设置。
第四条 申办辅修专业的各单位要有完整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本辅修专业能力的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
三、修读条件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应是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三)通过CET4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前四学期课程全部通过且未受过处分的学生(报英语辅修专业者需通过CET6)。
四、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第四学期第十二周前,申报单位应将开设辅修专业的有关报告(包括拟开设班数,每班学生人数、教学计划等)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七条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申请选读辅修专业,每个申请者只能申请选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八条 申请选读辅修专业的工作,一般在第五学期办理。先由学生本人填写《长安大学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报名表》,经院、部审批后,学生持报名表在开办辅修专业的院、部报名、注册并交纳听课费,未按期交纳听课费,视为自动放弃辅修,不予以注册。报名结束,开办辅修专业院、部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此项工作在第五周前结束。
第九条 各辅修专业每班最少容量为25人,否则不予开班。
五、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第5、6、7、8学期,按单独组班方式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课程考核由开办单位负责。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按教学计划学时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所在院、部负责。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将学生成绩送开办辅修专业的院、部教学办,由该院、部负责成绩保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得冲抵主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有重复设置,则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该课程,经辅修专业院、部批准,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严格实行淘汰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辅修学业且听课费一律不退;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被退学者。
(二)辅修专业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三)辅修专业的课程累计有两门次(含两门次)不及格者。
(四)无论何种原因,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第一学期开课后的两周内,如感到学习有困难,可持申请书到开办单位办理退修手续。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听课费标准理论课每学分(按上课18学时为一学分)收费50元,实践性教学除收取课时费外,还应收取相应材料费(按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申办单位确定;学校按收费标准提取8%作为管理费。
六、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